如何看待環評工作中的環境監測的總量控制
現在很多環境監測都涉及總量控制的概念,首先為了審批環評,總金額寫得很低,然后驗收的時候已經達到排放標準了。這是因為總量如此之低,以至于當按檢測限的一半計算時,它將超過數倍。如果總量不滿足,驗收失敗;如果總量滿足,但實際上不可行,會導致在第三方實驗室對數據進行修改。
在最近的環評工作中,發現了許多類似的環境評估。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量寫得異常低,甚至產生的量遠遠低于相應的排放限值,處理后的量甚至低于方法檢測限值。這種環境評價和寫出來完成審批的很像,導致驗收的時候沒有達到批復給的總量,遠遠超出。有的總量只夠企業生產10天左右,達不到環評提供的檢測限以下的濃度,甚至無組織濃度也遠高于此。專業人士表示,應重點核實建設項目的生產工藝、原輔材料和污染控制設施是否發生了變化,導致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總量大幅增加。如果項目發生變化,應進行整改,確保環境污染控制設施和措施滿足環評和審批要求。經核實無變化的,應將同類型行業污染物排放情況報原環評審批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后續處理。
根據相關的規定,發證環評部門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和發證技術規范》規定的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確定排污單位的允許排放量。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分解實施納入本單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辦法、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嚴格確定允許排放量。
關鍵詞:青島環評;青島環評驗收;青島排污許可;青島環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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